摘要:近日,兴庆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纠纷。一8岁女童,在家长的看护下,和某店门口拴着的宠物玩耍时被咬伤面部。家长要求狗主人赔偿7万元,狗主人不同意,遂将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责任各半,赔偿1万!2020年9月的某一日,8岁的女...
近日,兴庆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纠纷。
一8岁女童,在家长的看护下,和某店门口拴着的宠物玩耍时被咬伤面部。家长要求狗主人赔偿7万元,狗主人不同意,遂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责任各半,赔偿1万!
2020年9月的某一日,8岁的女童田田(化名)在父母带领下在某餐厅吃饭。
餐厅隔壁店铺门口拴有一只宠物狗,田田父母见狗可爱便上前抚摸,田田也与小狗嬉戏,在玩耍过程中宠物狗突然转头将田田脸部咬伤。
田田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清创对位缝合面唇部裂伤。
田田父母为此花费医疗费若干,后与张某协商赔偿未果,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赔偿费用7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认为在该起纠纷中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为安抚双方情绪,随即采用“背对背”方式进行调解。
主审法官耐心向双方普及新实施的《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建议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和解,张某当庭向田田父母支付赔偿款1万余元。
受理本案的法官表示上述侵权案例中,张某随意将宠物拴在店铺门口且疏于管理,女童父母对宠物进行撩逗抚摸且未对女童尽到监护义务,均是引发宠物伤人的因素,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醒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记者:王辉
来源: 银川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