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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了解东莞养狗的这些法律问题!

2024-03-25 62

摘要:《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近年来

包括东莞在内的各地

接连曝出犬吠扰民、恶犬伤人事件

而相当一部分事件的发生

是由于“遛狗不拴绳”造成

在东莞养犬这些法律问题你必须要知道!

上海

今年8月,上海市民张某在遛狗时与同小区居民周某及其父亲屈某因遛狗不拴狗绳、任由狗对他人吠叫等问题发生纠纷。张某拳打屈某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屈某系饱腹状态下,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引起胃内容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而死亡。张某被批捕。

杭州

11月3日晚,杭州徐女士带着6岁的儿子和3岁的女儿在小区散步,一只没拴绳的狗冲过来追着她儿子叫。徐女士护住儿子并用脚驱赶狗,与狗主人金某发生口角,被金某打至手指骨折,全身多处挫伤。金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安徽

10月9日,安徽合肥某小区,有网友称出门时遇到一只未拴绳子的宠物狗扑来,自己被吓一跳,于是提出让狗狗主人给狗拴绳,但大妈说“我的狗不咬人”,随后双方发生争执。该网友称:“当时她还拿手中的快递砸我,说要把我手机摔了”。

浙江

在浙江义乌,一只在玩耍的小狗被一辆车碾压致死。狗的主人说,这只小狗他已经养了8年,为此他找到车主要讨说法,却遭对方怒怼:“遛狗不牵狗,等于狗溜狗。”双方发生冲突,之后警方介入调解。

东莞

今年,东莞南城江南第一城发生的一宗狗伤人案件,双方当事人因为索赔的事情,也闹到了法院。这宗案件的发生,就是因为狗没拴绳而发生的。

对此,人民日报评论说

养狗是权利,但不能滥用权利

更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在都市中养狗

从来都不是一个人或

一个家庭的私事

养狗人必须学会自我管理

在东莞养犬这些法律问题你必须要知道!

云南、杭州、武汉、成都等多地相继出台养犬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措施,一些规定被网友称为“最严控犬令”。就东莞而言,文明养犬的话题也成为最近的城市话题。12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2019年度立法计划调研座谈会,《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拟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这意味着,我市养犬管理立法进程正在稳步推进

那么,具体到我们个人,养犬虽然满足了自己的爱好,但也应该讲公德,守法律。本期《法治东莞》,我们邀请东莞“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王一飞律师给我们解读养犬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东莞养犬这些法律问题你必须要知道!

民事方面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担责

目前全国尚没有专门为养犬立法,不少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就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因此,可以看出,饲养犬只最需要注意的民事方面法律问题是饲养动物侵权。在此,王律师提醒广大饲养犬只的市民,管理好自己饲养的犬只,以防止犬只侵权,或给他人生活造成影响。

刑事方面

养犬发生的纠纷冲突升级可能会涉嫌刑事罪名

王一飞律师认为,通过近期发生的一些案例可以发现,因养犬发生的纠纷,有些情况可能会涉嫌刑事罪名。

假如因养犬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随意殴打对方当事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将涉嫌寻衅滋事罪。假如由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故意纵使动物、主动侵害他人的,如狼狗的主人驱使狼狗去咬行人,造成他人身体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将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此时犬只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犯罪主体,犬只仅是犯罪工具,刑法理论称这种情况为间接正犯。因此,王律师建议广大市民若因犬只发生纠纷时,应尽可能保持冷静协商处理,避免因过激的行为演变成刑事犯罪,也不要利用犬只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针对目前的一些毒狗、盗狗现象,行为人将有可能涉嫌投放有毒、有害物质罪。如果犬只价值数额较大的,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如果一些特有的犬只属于野生动物的,将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此情况下,王律师建议,犬只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固定和保存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而严厉打击涉犬犯罪,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以及人类享有自然物种的多样性。

行政方面

养犬的不当行为可被行政罚款或治安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此,王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应当文明养犬,以防犬只的不当行为被行政罚款或治安拘留。

在《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出台之前,目前东莞市是依照《广东省犬类管理条例》进行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的。

王一飞律师建议

我市也可结合本地特有的实际情况制定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立法前进行调研、评估。加快立法进程,征求民意,结合国情,适当借鉴国内北上广深城市以及国外发达国家的养犬管理经验,在程序上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做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做到养犬行政立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明确养犬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各行政部门职责,必要时赋予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建立全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设置流浪犬只收容所;政府可根据地区特性设置禁止养犬地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和自由养犬地区;充分考虑各镇街的具体情况以及涉及养犬的历史传统和风土人情,也保护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倡导文明养犬,提高国民素质,进而制定真正符合我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关于“养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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